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转化医学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上海)(以下简称“设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设施财产安全,规范科研等活动的秩序,切实推进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设施内开展测试服务、科研、教学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工作场所。
第三条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转化医学研究院是设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设施“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设施的生产安全和防范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转化医学公共仪器平台、转化医学共享实验室和转化医学技术中心组成。
第六条 设施内两基地各指派一名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及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立安全员开展日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设施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好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设施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设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四)组织实施本设施测试服务、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定期组织实施本设施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六)做好本设施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以及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工作站/公共仪器平台负责人是本工作站/平台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在入驻时签订《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工作站安全责任人承诺书》,并指派一名安全员协助工作。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本工作站/平台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实验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等),完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督促成员做好本工作站/平台安全教育培训;
(三)做好本工作站/平台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立本工作站/平台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的采购、保存、登记、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五)开展本工作站/平台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六)遵守设施发布的各项规定和细则。 第九条 研究人员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工作站/平台负责人对研究人员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加强对研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章 安全宣传与检查
第十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做好对设施内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进教师、自主操作的学生等需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才能独立操作仪器和开展相关实验。非本校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须提前经转化医学研究院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设施仪器准入制度。所有自带设备必需经用户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带入。原则上不允许带入公共仪器平台/分析测试中心已有设备,异味、噪音、高压、高温等对其他实验人员有影响的设备必须说明。清单核准后,提交负责人签字纸质版至用户办公室。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设施安全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督促检查洗眼器、紧急喷淋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做好《安全与环境检查记录表》等检查记录。如发现安全隐患,应按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措施的落实和追踪检查。 认真对待上级各部门安排的各种专项检查,认真接待学校督查组的督查并按督查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设施安全员应对设施内危险源进行统计,包括《射线装置分布表》、《特种设备分布表》、《危险化学品分布表》、《管制药品分布表》, 掌握危险来源。
第四章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除化学类实验室,其它用户实验室只允许使用惰性气体。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向外排放废气、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对实验室“三废”处理要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进行,不得污染校内、外自然环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严格遵循转化医学研究院发布的各项管理规定与细则。
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上报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若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组织各类人员安全撤离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设施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设施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也应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汇报,不得有任何隐瞒、漏报、不报、误报等等现象与行为发生。事后应依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责任分析、责任者的处理、事故后群众接受教育的情况和采取防范措施等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有关责 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工作站/平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 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转化医学研究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