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
转化医学研究院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沪交资实〔2020〕22号),为规范转化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研究院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单位及个人开放,提供科研技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研究院建立“转化医学研究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纳入学校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开放共享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研究院下属实验室与技术平台部是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单元和开放共享服务实施的主体,工作职责为:
(一)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和开放共享相关政策。负责对各仪器参加共享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仪器共享绩效的评估、考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为各仪器设备明确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及时更新网络平台的设备信息,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维保,保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通过学校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做好开放共享服务工作,及时审核、发布开放共享信息;
(四)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核算工作;
(五)负责布局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提升;
(六)负责仪器设备自主上机的操作培训工作管理。
第五条 各平台与技术中心提供测试及技术服务工作要求如下:
(一)检测人员需参加仪器操作培训,获得操作资质后,严格按操作规程对相印的仪器设备上机操作。
(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检测人员有义务为用户做好用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护测试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等内容。
(三)对分析、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测人员有义务按时完成用户委托的检测及相关任务,提供真实、可靠的分析检测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检测报告;
(四)做好实验记录。检测人员应根据实际测试情况,及时、准确地填写测试信息,含机时、样品数、费用、结果等,并对该信息负责。
(五)仪器设备有故障及时上报,做好维修维护,保证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六)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增减费用,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七)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正常的研究或检测任务;
第六条 具备仪器设备自主操作资质的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实验室与技术平台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经共享平台预约和管理人员授权许可后,按照操作规程对相应仪器设备进行自主上机操作。
第七条 为保证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可持续性,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定公开透明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报财计处和科研院备案。
第八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由研究院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服务收入可用于实验耗材,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实验人员培训、共享系统维护,实验人员绩效奖励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