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规章制度 > 正文

转化医院研究院通风橱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9

第一条 操作有毒、有刺激性气味的试剂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在操作之前打开通风橱内排风扇开关。

第二条 通风橱为公共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占用。实验后将个人物品带走。

第三条 使用前应检查电源、给排水、气体等各种开关及管路是否正常;打开照明设备,检查视光源及柜内部是否正常;打开抽风机,约 3 分钟内,经停运转是否正常;实验前,抽风机应继续运转几分钟,使柜内废气完全排除。

第四条 在通风橱内不能存放过多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试剂,最多不能超过 2 升,并且用完后随时拿走剩余试剂,放到试剂柜中。

第五条 在通风橱开启时,只允许将手臂放入通风橱内操作,严禁将头和身体探入通风橱内。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将视窗离台面 10-15cm 为宜。

第七条 在通风橱内加热易燃易爆物品时(如乙醇等低沸点物质)时,不能使用电炉直接加热,应用水浴加热。

第八条 在通风处内进行硫化氢、有毒有害样品分析师,应同时代号使用的防护用具。

第九条 操作完毕后不能立即关闭排风扇,应至少在打开 0.5 小时,以降低有毒有害气体在室内的浓度。

第十条 未使用的通风橱必须关闭风道挡板并拉下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