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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医学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上海)用户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1-10-19

第一条 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是面向广大科研机构、科研工作者和产业机构的国家公共研究设施。为更好地支持生命医学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基础研究与具有临床意义或转化前景的应用开发与试验,以用户为导向,实行用户工作站机制。

第二条 设施以用户为导向,根据各类用户承担科研项目数量分为机构用户、团队用户和测试用户,在机时分配、实验条件、实验场地等方面享受定制配套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设施用户委员会负责审议用户工作站的整体规划与设计,专业方向用户委员会负责评审用户申请。设施运行管理办公室下设用户办公室,负责用户(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⒈申请与遴选

第四条 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依据研究规划与用户需求调研结果,定期发布用户工作站申请指南,用户根据指南申请建设。经设施用户委员会 5 名以上委员推荐,可不限时提出申请建议。

第五条 机构用户一般指使用技术中心服务以外,还需使用设施内其他资源,可拥有多个项目的用户,原则上机构用户下属团队执行期不允许超过机构用户工作站最长执行期。团队用户一般指使用技术中心服务以外,还需使用设施内其他资源,仅拥有独立项目的用户。测试用户一般指仅使用技术中心服务且不申请用户工作站的用户。每个负责人团队在同一执行期间内只能申请建立一个用户工作站。

第六条 设施用户办公室受理用户工作站申请,并就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评估实验条件的可行性,并按照专业方向布局,送交不同专业方向用户委员会组织评议。

第七条 专业用户委员会对通过平台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其科学意义、国家需求、社会效益、实验方案可行性、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八条 专业用户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建立用户工作站,如确有需要,不得参与该用户工作站的遴选与评审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专家评议的申请,由设施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当年工作计划总表及以往执行使用情况制定用户(工作站)建设计划,与用户签署《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用户协议》,并报设施运行管理委员会备案。

⒉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用户工作站建设与运行期间,用户享有设施提供的配套行政支撑与专业服务,包括:

(1)使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关能力;

(2)申请使用用户公用办公室与辅助实验室;

(3)申请使用小型公共设备;

(4)参与评价设施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5)用户享有其在本平台从事科研活动所得的成果权益。

第十一条 用户工作站建设与运行期间,用户需履行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包括:

(1)支付用户工作站运维费用;

(2)维护设施整体环境与实验条件,接受用户安全培训并配合设施安全管理;

(3)提交工作站年度进展报告,并接受设施用户委员会审议评估;

(4)用户工作站终止或撤销后,退出相应办公与实验区域,恢复原有实验条件。

⒊用户工作站延长、延续、终止、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机构用户工作长执行期为 5 年,团队用户工作站执行期为 3 年。用户可根据研究发展需要,申请延长用户工作站建制。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可申请延长两次。

第十三条 独立团队用户工作站在前项目执行完毕,后续项目申请已获专家评议通过时,可申请延续已有建制与实验配套条件,开展新一轮用户工作站的建设与运营工作。用户需与设施运行管理办公室重新签订用户工作站协议,执行期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机构用户工作站下属团队原则上不允许超过 5 个,在前项目执行完毕,后续项目申请已获专家评议通过时,团队可申请延续已有建制和实验配套条件,开展新一轮用户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如有新团队入驻,需要进行用户工作站建制调整,且执行期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机构用户最长执行期,详见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用户工作站根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的基本情况,可在执行期内调整用户工作站建制,包括团队更换、配套办公与实验空间。每一执行期内可申请调整 1-2 次。

第十六条 执行期结束,若未提交用户工作站延长或延续申请,则用户工作站自动终止。当出现如下情形,用户工作站负责人可向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提出用户工作站提前终止申请:

(1)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配套科研、办公用房危及用户人身安全的;

(2)因不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至使所提供的配套科研、办公用房部分或全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十七条 如下情形,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可撤销用户工作站的建制:

(1)用户/工作站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研究内容或方向违背伦理道德或与设施整体规划体系偏离,经设施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2)用户工作站在建设与运行期间,从事违法活动,或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经提示后仍未提交的;或年度报告未通过设施用户委员会审议评估的;

(4)未能维持用户工作站建设与运行的;

(5)其它有损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经营或损坏我设施整体形象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